1982年宪法第131条的变迁就存在多种方式。
民主宪法的承诺不应是失望的不竭源泉……而应成为该秩序持续发展的动力。换言之,政治现实与宪法规范的不一致,是一种常态。
然而,将规范与事实的绝然对立却可能事与愿违地损害宪法的规范性。更进一步,正如李忠夏、冯威和柳建龙所赞同的那样,在宪法学上,宪法渊源概念应该被否定,甚至完全可驱逐。笔者绝不反对以宪法渊源为视角来开放对宪法概念的经验性理解。宪法并非源自法律之法,而是源自实际关系之法,宪法是一种促使一国各类法律及法律制度,必要地呈现其实质面貌的有生力量,宪法被认为是实际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的权力关系的反映。进入专题: 宪法渊源 。
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本身就是破除遮蔽,形塑良善宪治的不二法门。林彦也反思: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旨在发展宪法的立法,事实上存在与宪法文本相冲突的可能性。援用将法正义区分为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一逻辑结构,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包括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规范体系的基础上,行政实定法体系的构建还必须对行政法规范的运行实践及其经验加以模式化而升华为系统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讲,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存在,正是基于法教义学对行政实定法体系解释的结果。随后,国务院将依法行政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部署,并于1999年发布了首个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始从思想观念、主体责任、法制建设、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等方面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性要求。关键词: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 实定法体系 理论体系 方法体系 引言 构建和完善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未来,加快构建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作为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重大命题,必须紧扣新时代要求,扎根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立足中国法治经验,以中国智慧打造出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世界贡献的中国特色行政法学学术体系。平衡论虽然规避了这种单向度缺憾,但也只限于价值功能上理解。
这就要求我国行政实定法体系必须全面贯彻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政治原则,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相较于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在于确立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设置和权限、设立变更及撤销程序、基本工作制度等系列制度,呈现出最为直接的外部性效应。在我国,政法法学研究方法一度因其所蕴含的高度政治性特征易妨碍法学研究的发展而不被看好,以至于有学者作出政法法学应被其他研究方法接管的判断。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则进一步将其表述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
本文通过对集体讨论制度的研究,还有一个潜在的意义就是如何认识其他内部行政法制度,有哪些内部行政法制度能通过行政过程的截取并改造成为外部行政法?除了行政决策制度外,内部行政法制度还有很多。(二)作为程序的集体讨论 行政决策并不是类型化行政行为,而只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阶段或程序。[8]参见[前苏联]瓦西林科夫主编:《苏维埃行政法总论》,姜明安、武树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3页。[13]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改革了行政合议制,确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的组成侧重全局性,其对规划的审查侧重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公众的切身利益。该案的终审判决时间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施行之前的2004年3月19日。
在该条例施行之前,地方组织法早就规定了首长负责制下的集体讨论制度。关键词: 行政首长负责制 重大行政决策 集体讨论制度 民主集中制 行政过程 我国行政机关的集体讨论制度,本来只是一项组织法制度。
权力的合法化既不能依据行使者的身份,也不能依据其起源,而只能依据该权力所指挥内容的性质。鉴于当前已适用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案例的有限性及有限案例的典型性不足,郑成宝等人诉五莲县人民政府案可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的案例来分析。裁判文书虽未载明,但可解读出五莲县人民政府的言外之意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其有权自行裁量是否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以及由什么样的会议集体讨论。基于重大行政决策几乎都关涉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对相对人权利保护来说,由此可能会有程序空转的疑问。二战后,美国和德国等纷纷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政治哲学上开始倡导过程论,并从国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面向上得以展开。
二审判决认为,五莲县人民政府对于涉及855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项目,在作出涉案征收决定之前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51]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决定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关系上的概念,决策是行政机关内部活动的一个概念。
[51]郑成宝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634号行政判决书。在我国法律上,除《行政许可法》第24条外未见其他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相互间的委托。
[33]经转换而成的政策必将被输出到社会,即通过公权力予以实施。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李兰萍案裁定中指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李兰萍罚款717600元,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随后,《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8、49、84、13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决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及违反集体讨论制度的责任追究。作者简介:叶必丰,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我国司法上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支持相对人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诉求。[9]参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第3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第5、16、196、197条,载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宪法资料选编》(第5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4、65、106、116页。
在集体讨论只是一项组织法和内部行政法制度时,法院只能表示尊重,当事人无权通过诉讼质疑或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进入专题: 行政首长负责制 重大行政决策 集体讨论制度 民主集中制 行政过程 。
我党在革命根据地时就坚持马列主义,吸取巴黎公社的教训,学习和借鉴十月革命的成功经验,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了议行合一制原则,在行政机关实行合议制。因此,三者间的权力应根据实现目的的需要加以调整,并按其过程特征确定其性质。
《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扬州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规划的编制和规划审批。通过协商集体讨论决定。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念泗详细规划虽经扬州市规划委员会会议通过、市长在会议纪要上签发,但该批准是否合法有效? 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21条第8款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12条第8款都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人民及其民选代表必须拥有犯错和实施考虑欠妥的政策的自由。[60]参见[美]理查德·J ·皮尔斯:《行政法》(第1卷),苏苗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8页。[3]我国1982年《宪法》第88、90、105条规定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
转换过程则是政治体系内部的(活动)。[22]参见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160页。
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该案的终审判决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45]并为后续的同类问题审判所参照。
[3]参见吴新平:《论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第5页。与程序制度建设实践、政治学的过程论相呼应,行政法学在二战后也获得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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